天津市湖北恩施商会
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工作,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《商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。
第二条 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、使用、检查和监督。
第三条 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为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。
第四条 会费管理应当接受会员及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、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。
第二章 会费缴纳
第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
(一)会长单位:50000元/年。
(二)副会长单位:10000元/年。
(三)理事单位:5000元/年
(四)会员单位:1000元/年
第六条 会费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缴纳完毕。
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,可视为自动退会,由本会安排向社会予以公告。
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
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展,严禁挪作他用。
第九条 商会正常运作的开支主要包括:
(一)商会办公场所费用和物业费、水电费等办公场所经费。
(二)工作人员薪酬。
(三)商会办公设备、用品用具等。
(四)日常办公经费。
(五)其他。
第十条 商会开展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:
(一)为会员制作、寄送会员证、通讯录,义务法律咨询。
(二)印刷会刊、建立和维护网站;
(三)商务工作活动;
(四)同其他商会通讯联络工作;
(五)其他。
第四章 会费的检查和监督
第十一条 本会聘请专职会计或代账公司。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第十二条 本会收取会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,会费应当以转账形式缴纳,由本会财务账户统一收取。
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以及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和审查,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对于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六条规定的,会员有权拒绝缴纳,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会筹备组起草并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2020年9月20日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天津市湖北恩施商会商会秘书处
二零二零年九月